公司通讯的发布安排

根据已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经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瑞安建业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本公司采纳下述向其股东发布所有公司通讯(附注1)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附注2)的安排。

 

1.       安排

 

1.1      公司通讯

 

所有公司通讯均透过本公司网站(www.socam.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网站版本」)以电子方式向股东提供,而印刷本仅会于个别股东要求时才向其发送(见下文第3段)。

 

本公司将透过电邮或邮寄方式(仅于本公司没有取得股东的电邮地址或所提供电邮地址无效的情况下)向股东(包括非登记股东(附注3))发出公司通讯网站版本的登载通知(包括英文及中文版本)。就非登记股东而言,若本公司没有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收到代彼等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人、托管人或代理人(统称「中介机构」)提供的有效电邮地址及邮件地址,则其将不获发送任何公司通讯网站版本的登载通知。

 

若任何股东拟在本公司于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司通讯时收到实时通知,可于联交所网站「市场数据」项下登记使用「讯息提示」服务。

 

1.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透过电邮以电子方式向登记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并仅会于收到要求时才发送印刷本(见下文第3段)。若本公司没有取得登记股东的电邮地址或所提供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向其发送相关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并连同一份指定表格(见下文第4段)以索取股东有效的电邮地址,以便日后以电子方式发送所有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2.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邮地址

 

为了可透过电邮进行电子通讯,建议股东以合理书面通知(不少于5个工作天)向本公司提供电邮地址。就此,登记股东应填妥相关指定表格(见下文第4段)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is-ecom@vistra.com。非登记股东应联络彼等的中介机构并透过中介机构提供其电邮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若本公司没有取得股东的电邮地址或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登记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有收到任何「发送失败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       提交/取消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的要求

 

股东如欲(i)收取所有公司通讯(就非登记股东则不包括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更改选取的语言版本;或(ii)取消之前有关收取所有公司通讯印刷本的要求,请填妥相关指定表格(见下文第4段)并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is-ecom@vistra.com

 

于收到股东的印刷本要求时,本公司将向该股东免费寄发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按其所选择的语言版本)。请注意,股东的印刷本要求将直至每年4月30日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若股东希望继续收取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再作书面要求。

 

4.       供股东使用的指定表格

 

供股东提供电邮地址及/或提交/取消印刷本要求的表格可于以下下载:

 

 

5.       查询

 

股东如有任何疑问,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股份过户登记处查询热线(852) 2980 1333,或电邮至
is-ecom@vistra.com

 

附注:

 

1.    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已发出或将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副本、中期报告、会议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为免生疑问,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包括股东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3.    非登记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而彼等已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表示欲收取公司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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