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宗旨:

參照公平及客觀的標準,就獎勵政策、執行董事的薪酬及條款與條件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職責:

(a)    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整體薪酬政策及結構,及就設立正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b)    釐定全體執行董事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所須支付的任何賠償),並考慮到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須付出的時間及董事職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及是否應該按表現釐訂薪酬等因素。

(c)    透過參照董事會不時議定的公司目標及宗旨,檢討及批准按表現而釐定的薪酬。

(d)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支付那些與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對公司造成過重負擔。

(e)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若未能按有關合約條款釐定,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f)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建議及釐訂其本人薪酬。

(g)    向股東建議如何就任何須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取得股東批准的董事服務合約進行表決。


成員:

委員會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a)    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一名須為委員會主席
(b)    本公司主席

負責人力資源的執行董事須出席會議,以協助會議得以順利進行。公司秘書擔任委員會的秘書。董事會其他成員須於獲邀請時出席會議。


會議:

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舉行兩次會議。

法定人數 : 兩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