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宗旨

投資委員會的宗旨為評估及分析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的房地產項目的投資建議及出售建議,並向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提供建議。


成員

本委員會成員須經董事會委任,不得多於六名成員,其中包括至少兩名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

委員會須委任其中一名成員或其他指派人士為委員會的秘書。委員會可不時於其認為適當或需要時邀請任何董事、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士出席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以協助委員會達致目標。


職權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向本公司任何員工索取任何所需資料,以履行其職務。

就其職責而言,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尋求任何外界法律意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    審議有關本集團的目標房地產項目及現時所擁有的房地產項目的初步及詳細投資建議及出售建議,對於本集團在有關情況下應否收購或出售物業,及如是者應按甚麼條款、時間及策略進行,確定有關建議;

(b)    就目標房地產項目向董事會提供投資分析概要,當中須包括在盡職審查中取得的有關目標房地產項目的資料、物業的投資策略、物業潛在發展的財務分析;

(c)    對於本集團在有關情況下應否收購或出售物業,及如是者應按甚麼條款、時間及策略進行,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d)    檢討本集團的整體投資策略、就任何擬對投資策略作出的修訂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不時監察投資策略的執行;及

(e)    考慮有關本集團投資的任何其他課題及事宜。

委員會獲授權可批核收購或出售代價(如適用)界限在港幣50億元至100億元(或獲董事會不時授權的其他上限)的主要收購及出售。


匯報責任

委員會主席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緊隨委員會會議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委員會主席須向董事會匯報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建議。

委員會可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


會議

會議次數: 按需要時召開
法定人數: 三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委員會會議及程序須受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所載有關規範董事會會議及程序的條文所規管。

委員會應謹慎地將任何可能會產生不可接受影響的利益衝突的風險減至最低。每名成員於考慮其具有或可能具有利益衝突的事項的會議上或之前,須向委員會及董事會的秘書申報其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必須迅速交予委員會全體成員傳閱,並按要求交予董事會其他成員傳閱。


(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採納,並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