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審議有關本集團的目標房地產項目及現時所擁有的房地產項目的初步及詳細投資建議及出售建議,對於本集團在有關情況下應否收購或出售物業,及如是者應按甚麼條款、時間及策略進行,確定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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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就目標房地產項目向董事會提供投資分析概要,當中須包括在盡職審查中取得的有關目標房地產項目的資料、物業的投資策略、物業潛在發展的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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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對於本集團在有關情況下應否收購或出售物業,及如是者應按甚麼條款、時間及策略進行,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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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檢討本集團的整體投資策略、就任何擬對投資策略作出的修訂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不時監察投資策略的執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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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考慮有關本集團投資的任何其他課題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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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獲授權可批核收購或出售代價(如適用)界限在港幣50億元至100億元(或獲董事會不時授權的其他上限)的主要收購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