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及職權範圍


組成

成員:    本審核委員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審核委員會的大部份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主席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秘書 : 公司秘書


會議

法定人數 : 兩名成員,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會議次數 : 每年四次及有需要時召開


職權

本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以調查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委員會獲授權向任何員工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而所有員工獲指示配合委員會作出的任何要求。

委員會亦獲董事會授權,可尋求外界法律意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及如其認為需要時,邀請擁有相關經驗及專長的外來人士出席會議。

職責

審核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    主要負責就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外聘核數師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及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以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解僱該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並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c)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審核委員會應就任何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建議有哪些可採取的步驟;

(d)    監督財務報表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刋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在這方面,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及賬目前,就有關報表及報告作出審閱時,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外部及內部審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e)

就上述(d)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須與本公司的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聯絡,而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核數師開會一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可能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項目,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負責會計及財務匯報的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所提出的事項;

(f)    檢討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g)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並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i)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與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亦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督內部審核功能是否有效;

(j)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審閱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l) 確保董事會對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作出及時回應;

(m) 就上市規則附錄 14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匯報

審核委員會主席每年須向董事會提呈報告,匯報委員會於年內的工作及調查結果。該年度報告須於財政年度完成時發出,並包括:

(a)    與外聘核數師就其審閱半年度及全年財務報表及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如有)的有關工作及調查結果作出的商討結論。

(b)    有關委任外聘核數師的建議,應包括評估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及所收取的費用的合理性,及任何辭職、更換或解僱的問題。

(c)    有關內部監控系統有效性的結論。

(d)    有關內部審核職能的工作的結論及管理層對內部審核的調查結果的回應(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


委員會秘書須於合理時段(不遲於會議後三個星期)內將審核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的初稿發送給委員會全體會員,供其表達意見,並將最終定稿發送董事會全體董事。